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打架斗殴产生纠纷的案件。殴打方因拒不承认过错,赔偿从6600元最终变为21000余元,这波操作亏大发了!到底是怎么回事,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余某与甲、乙、丙三人系邻村乡邻。二十多年前,因村上供水不足,余某与同村几家邻居自己购买材料至某水源地取水自用。
2022年1月3日中午,余某看到甲、乙、丙三人把取水用水管割断准备分水出去,便上前制止,进而发生口角。争执间,甲和乙采用抱摔、脚踢等殴打行为导致余某受伤,后向派出所报了案。余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13天,产生损失共计25200多元。出院后,余某将甲、乙、丙三人诉至沾益法院。
诉前调解过程中,余某愿意做出让步,仅要求丙现场说明事实,甲、乙2人承担医疗费、伙食费和车费8000元便可。
但丙表示不清楚是谁先动手,也不清楚余某怎么受的伤。乙认为余某是在拉扯过程中自己摔倒,自己是劝架,不应当赔偿也不愿意补偿。甲则认为水资源是国家所有,任何人都可以取用,是余某横加干涉、阻碍自己取水,是过错方,且余某自己摔倒受伤,自己不应当赔偿也不愿意补偿。
尽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释明了法律关系和责任,建议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给余某,余某本人也愿意放弃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仅仅要求甲、乙等人共同补偿实际开支的医疗费和住院13天的伙食费、交通费等6600元即可。但是,甲、乙均坚持认为自己没有半分责任,不应当赔偿也不愿意补偿。
经沾益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判决由甲、乙承担余某全部损失90%总计21000多元的赔偿责任。甲、乙不服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最终处理下来,甲、乙肠子都悔青了!所谓“不撞南墙不回头”,甲、乙等人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错失了三次机会:
第一次:诉前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释明了法律关系和责任,各方在本案中是存在过错的,既然存在过错,赔偿也好、补偿也罢,事情总要处理,何况余某自己还愿意做出大幅度让步,仅需赔偿6600元。这次机会是损失最小的一次!
第二次:一审法院开庭,依照查明事实,诉中调解建议由甲、乙补偿余某12000元左右,甲、乙当场炸毛,不愿意接受调解建议,一审审理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进行责任划分。
第三次:一审判决后,上诉过程中,二审法院也做了法律释明并给出了调解建议,甲、乙仍然不愿意接受调解建议,最终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进行责任划分,进行判决。
从被告角度而言,一桩本该6600元即能处理的案件,最终却要以赔偿21000多元来埋单!教训不可谓不深!
民间有言:莫打架,打伤了坐牢、打赢了出钱、打输了住院!是这么回事吗?打架的成本具体有哪些,你会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及《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等且不限于以上法律法条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列算术式表示打架成本:
01
最轻成本:听从、服从公安机关及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处理的轻微伤害案件的打架成本=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及交通费等按责任比例赔偿+教育训诫。
02
不服从基层调解的轻微伤的打架成本=5日至15日的行政拘留+200元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
03
依法可以自诉的轻伤结果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按责任比例赔偿(伤残赔偿金+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羁押或缓刑不得外出少挣的工资+社会及家庭影响。
04
依法需要公诉处理的轻伤结果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按责任比例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伤残赔偿金)+因羁押少挣的工资+社会及家庭影响
05
重伤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按责任比例赔偿(伤残/死亡赔偿金+伤/死者遗属被扶养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羁押少挣的工资或生命+社会及家庭影响
06
另外,打架还有附加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心情沮丧+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忧+工作生意受限受损等。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冷静处理纠纷,退一步海阔天空!不管有理无理,切莫动手动脚;打架劳民伤残,最终害人害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规定“考察对象(即本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六)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七)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第九条规定“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注:一般是父母子女配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