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警官,作为罪犯王某的管教干警,王某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怎么样?”“他的财产性判项履行了没有?”
“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劳动工作任务,财产性判项已改造,入监以来已获记表扬5次。”
这是4月18日、21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某监狱减刑案件开庭审理中的一幕。当天,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案件开庭审理。
“报告审判长,我与罪犯王某同监改造半年多了,王某服刑期间没有违反监规纪律的情况,能完成劳动工作任务,会帮助其他人,他的表现很好,对监狱为他报请减刑及建议的减刑幅度没有意见。”审理中,法官还当庭询问了罪犯王某的同监室罪犯对王某改造的表现、对王某报请减刑及建议的减刑幅度的意见等。
“‘一个健全的人格胜过一百种智慧’,希望你们能尊重他人,好好和同改相处,踏实学习劳动,努力提升自己。”庭审结束后,人民陪审员房湘对罪犯们开展了帮教,鼓励他们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罪犯的管教干警、同监室罪犯、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作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提出的意见,2023年以来,曲靖中院按照实质化审理的规定,到监狱开庭审理案件128件。
4月18日、21日的三场减刑案件庭审中,到庭观摩和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肯定了法院、检察院、监狱三家协同探索、积极改革创新,严格落实实质化审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