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张某与段某经人介绍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双方于2016年1月23日订婚后,以段某的名义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双方按风俗举行婚礼,共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偿还了部分首付款及按揭贷款,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3月20日,段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登记为段某单独所有。
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段某便要求张某立即搬离该房屋,张某死活不肯,双方闹得不可开交,随后段某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也不甘示弱,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将段某诉至法院。
案件尚未尘埃落定,段某便急于将该房屋以556000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了刘某,并约定,接房后刘某再支付5万元尾款。
正当刘某准备搬家时,才发现段某前男友张某仍居住在内,拒不搬离。刘某便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张某诉至法院。
在这三起案件中,法院认为,段某、张某双方在同居期间已产生经济混同,段某虽是房屋登记的单独所有权人,但张某对该房屋享有份额应为房屋的共有权人,在共有房屋内居住合法。
如今,刘某已变更所有权登记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某应按刘某要求搬离该房屋,而张某与段某对该房屋享有的具体份额,可另案主张权利。
判决生效后,张某还是拒不搬离该房屋,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22年7月7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张某均以自己享有居住权为由拒绝腾让,也拒绝到法院协商处理且态度恶劣。
“现在我爹我妈住在里面,俩老都八十多岁了,你们要是能把俩老人安排好住处,你们敢腾就去腾!反正我是来不了,法院判我有居住权,我不搬!”
因家中住有老人,为避免强制执行带来的不良后果,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张某、段某、刘某就该案进行调解。在法院、检察院共同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后,段某同意刘某将未支付的房屋尾款5万元付给张某,刘某再额外补贴3万元给张某,鉴于张某及家人生活状况,检察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5000元,张某领取8.5万元后亦同意搬离该房屋。
2023年4月4日,在法院、检察院的见证下,张某与刘某现场对案款、涉案房屋进行交接确认,张某也写下保证书,保证其与家人不再干扰刘某占有和使用该房屋。
至此,法、检两院联动执行,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依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没有履行登记结婚手续的适龄男女自愿生活在一起,已经属于当下常见的社会现象。大部分同居者习惯以事实婚姻看待同居关系,除了需要承担社会价值的道德评判之外,在法律上也不享有婚姻法律关系的保护。
当双方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没有进行约定,又无法继续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甚至子女抚养问题就成为常见的同居关系纠纷类型。
虽然感情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双方可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进行协议约定,必要时可采用公证的形式进行明确,这既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负责,避免发生纠纷时,有理说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