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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我“青春损失费” 曲靖法官有话说
  • 发布日期:2023-05-10
  • 阅读量:23742

“我嫁给他这么多年了,带孩子、照顾老人、洗衣做饭,什么不是我在干,为了维系好这个家,我工作都辞了,他要赔我青春损失费!”

在离婚诉讼中

育儿、养老、家务……

负担家庭劳动更多的一方

请求另一方支付劳务补偿

已很平常

那么

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且看下面这个案例

↓↓↓


01

赔我“青春损失费”

丽丽和小明是老同学,2014年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了一女。在女儿出生后两年内,丽丽在家抚育小孩,未外出工作。2021年5月,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22年4月丽丽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丽丽遂再次起诉,要求与小明解除婚姻关系,在案件办理中,丽丽还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小明支付“青春损失费”。


02

判决结果

经审理:丽丽和小明自2021年以来,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丽丽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诉讼中小明也表示同意离婚,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也依照法律规定及当事人合意一并判决。


丽丽主张的“青春损失费”,是女儿出生后其未工作、全职在家抚育小孩及从事家务的费用,实质为补偿费。该案中,丽丽婚前及婚后均在外工作,自子女出生后因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两年内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小明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03

法官有话说

在离婚案件的办理中,很多当事人在调解、庭审中都会提出要“青春损失费”的请求,在每一段婚姻中,不能因为感情破裂了,便觉得所托非人,过去的一切都不值得。“青春”不是损失,而是双方对美好爱情和圆满家庭的同等付出,我们更应该重视的是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并从法律层面保障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从公平角度出发,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理念,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该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


该案中,丽丽在女儿出生后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小明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这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所以,在离婚时可千万不要再张口就是“青春损失费”了,作为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我们要主张的是“离婚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