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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恋”订婚又反悔,收取的“三金”要返还吗?
  • 发布日期:2023-05-22
  • 阅读量:44380

爱情来的太快就像龙卷风

去时也匆匆

男女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

便火速决定在一起

举行订婚仪式后又反悔了

“聘礼”是否能要回?

且看下面这个案例

↓↓↓


2021年2月1日,小路和小刘经朋友介绍认识,在随后的交往中,二人感情火速升温,几天后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2月17日,双方父母便见了面,商定结婚事宜。


2月23日,小路领着小刘到金店挑选购买了价值16581元的“三金”即金项链、金吊坠、钻石戒指和金手镯等首饰。


3月18日,小路和小刘举行订婚仪式,小路通过媒人给付了小刘家彩礼36000元。


但订婚后,小路渐渐发现小刘对自己不似以前热情,后来甚至爱答不理,经多次询问,小刘表示二人不合适,并于2021年5月提出解除婚约。小路见小刘无心与自己结婚,要求小刘退还彩礼和“三金”,但小刘一直不退还,小路无奈于2021年10月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小刘表示与小路恋爱属实,也确实没有登记结婚。但不认可收到36000元彩礼和“三金”首饰。


经法院依法审理,小路提交了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承办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向小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但小刘均不愿返还彩礼和“三金”。


法院遂依法判决小刘返还小路彩礼36000元、“三金”价款16581元,合计52581元。该案宣判后,小刘即向小路返还了款项。


彩礼是中国古代的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其性质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原本男女双方恋爱谈婚论嫁,男方向女方“下聘礼”订婚是一件喜庆的事,但订婚并非登记结婚,随着人民群众婚恋观念的改变,悔婚、“天价彩礼”等矛盾纠纷频发,已给付的彩礼是否能要求返还,给付财物一方的权益如何保护也成为当下的热点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寄语

“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礼节,不能赋予过重的物质含义,更不能以彩礼多少、“三金”数量来衡量彼此的感情,男女双方婚恋相处还是要以感情为基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