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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人” 还称是见义勇为?会泽法官给他上了这一课!
  • 发布日期:2023-06-02
  • 阅读量:59870

几个小年轻酒后与人起冲突

越想越不服气 于是一路追赶

途中发现一名穿白色羽绒服的男子

几人将该男子打了一顿

结果却发现

打错了人……


5月30日,会泽县人民法院者海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打错人”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在调解的同时,为在场人员上了一堂法治课,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情介绍


赵某等3人酒后在路上与白某发生吵打,白某离开后赵某等人一路追赶,追赶途中误将同穿白色羽绒服的沈某当作白某进行殴打,打完才发现竟然打错了人。沈某当即报了警。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无奈诉至法庭。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一名被告提出自己系见义勇为,无赔偿义务,还要求原告赔偿其眼镜损坏的损失。

承办法官当即结合典型案例,针对见义勇为、寻衅滋事、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律问题进行以案释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在场当事人现场进行了一次普法教育。

经过法官的耐心普法,三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赵某等3人当场赔偿沈某6300元,赵某等3人当场向沈某赔礼道歉,沈某表示原谅。一场“乌龙事件”就此化解。


法官提醒


打架一时爽,打完悔断肠!打架并非解决矛盾的途径,打输了住院看病,打赢了轻则赔钱,被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还有可能被判刑。希望所有人以案为戒,敬畏法律,人生在世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触碰法律红线,逾越法律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