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唯有人不做 哪有人不知。近期,宣威市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包某因泄私愤,故意砍毁同村两位村民的烤烟,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包某认为同村村民包某甲未支付其割草的劳动报酬,而对包某甲产生报复心理。2022年7月的一天深夜,包某从家里携带镰刀到热水镇某村委会,将包某甲家地里的烤烟砍毁后逃离现场。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中心鉴定,包某甲家被毁坏烤烟3亩,价值人民币10579元。2018年6月的一天深夜,被告人包某到宣威市热水镇某村委会仇某家的地里将仇某家的烤烟损毁926株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仇某家被损毁烟苗价值人民币1660元。
【法院认为】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同村人的烤烟,被砍毁的烤烟,经过鉴定部门鉴定,总价值达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宣威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包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判决之后,包某表示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包某因其帮助包某甲家割草,双方未在事先约定好具体的劳动报酬,包某认为包某甲未支付劳动报酬而产生报复心理,其本身是民事纠纷,割草后,包某可以针对此事与包某甲进行协商处理,而不是为了泄私愤,在夜间去砍毁包某甲家的3亩烤烟。在2018年,包某对同村仇某家产生嫉妒,夜间就去损毁仇某家的烤烟。两次事情的发生,都是由于包某主观心理而导致的,包某自身家庭困难,针对两次破坏的烤烟都没有进行赔偿,但是同村村民鉴于包某家庭贫困,也不予追究赔偿,并对其谅解。
在生活中,我们与人相处应保持一颗平和的心态,不可因为在生活中看到别人比自己好就产生嫉妒心理,也不可莽撞行事,切勿因小失大,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