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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这项关系孩子成长的权利, 不可小觑
  • 发布日期:2023-07-04
  • 阅读量:17845

夫妻离婚后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

另一方探望孩子

这合法吗?

看看沾益法官怎么说


余某与楚某原是一对夫妻,2021年,楚某到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余某离婚,余某同意离婚。两人有一个婚生子,法院判其跟随父亲余某生活,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楚某每个月可以探望孩子两次,每次探望时间可双方自行商量。


然而,自离婚以来,余某一直阻止楚某行使探望权。


楚某多次尝试与余某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受理后,法官随即联系余某和楚某进行调解协商,昔日的爱人刚见面就开始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解和释法明理,双方情绪渐渐平复下来,余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以后自己会全力配合,按时让楚某探望孩子。楚某也向余某道歉,说自己也有错,不该骂余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每一个探望权案件的背后都是破碎的婚姻关系,但是父母之间的感情矛盾不应加之于孩子,希望各位分道扬镳的父母都能放下恩怨纠葛,尊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共同为子女的成长和发展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