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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 “酒司机”当庭被执行逮捕 法官现场释法
  • 发布日期:2023-07-05
  • 阅读量:8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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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


6月29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梁某涉危险驾驶案到三宝街道五联社区居委会巡回开庭。

法庭公开审理证实:2023年01月26日晚,梁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行至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00ml。



庭审现场,法庭严格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庭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庭审程序,被告人梁某当庭表示对自己的酒驾行为后悔不已。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梁某被当场执行逮捕。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不限于汽车,也包括摩托车和农用车等机动车。在乡村地区,由于摩托车驾驶员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淡薄,危险驾驶案件中的摩托车驾驶员居多,不少人甚至认为酒后开汽车才是危险驾驶,却对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不以为意,结果酿成酒驾醉驾,让自己背上刑事责任。醉酒驾车害人害己,无论是汽车还是摩托车、农用车,都要切记不要酒后驾车……”

随后,承办法官结合该起案件,现场向参加旁听的群众开展酒驾醉驾案件普法宣传,以鲜活的案例教育引导群众,要深刻认识酒后驾车行为的危害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时刻警醒自己,切莫以身试法、悔恨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