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曲靖市师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
两件特殊的民间借贷案
两案均为债务人死亡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妻子及子女
要求赔还借款
那么法律上是支持“人死债消”
还是“父债子还” 呢?
案件一
债务人张三生前向债权人李四分多次借款106500元,后张三去世,李四与张三的配偶王五多次沟通,双方于2017年12月签订还款协议,对张三生前所欠债务106500元进行了确认,协议书签订后,王五陆续向李四还款9300元,下欠97200元未还。
李四遂向师宗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中,王五辩称不知道债务是否存在,李四也未提供相应的欠条,即使债务真的存在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也应当属于张三生前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因此不应当承担赔还本案的欠款责任。
案件二
债务人黎某生前向其同事周某借款10000元,周某将信用卡借给黎某刷了9996元,后黎某去世,周某遂将黎某妻子及子女诉至师宗县人民法院,要求赔还黎某生前所欠债务。
在庭审中,黎某妻子辩称黎某生前未告知其借款的事情,该笔款项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不能确定信用卡刷卡就是周某向黎某借款,其与子女不应当承担赔还该笔款项的责任。
法官释法
案件一: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该案中,王五在其配偶张三去世后,向李四赔还了部分款项,并以自己的名义与李四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确认赔偿张三生前所欠款项106500元,还款协议书系对原配偶所负债务的确认和夫妻共同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该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王五与张三生前夫妻共同债务。张三去世后,应由其配偶王五归还。
案件二:出借信用卡,虽不是出借现金,但因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从表面上看是借用信用卡,并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资金,故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即为将信用额度内的资金出借给实际使用人。该案中,黎某生前借用周某的信用卡刷卡9996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根据黎某妻子的陈述,黎某的遗产现由其管理使用。故作为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黎某妻子应当在继承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现周某请求黎某妻子及子女偿还借款9996元,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目前,两件案件均已生效。
从上述两案可以看出,法律上既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人死债消”,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父债子还”。法律永远是公正且明确的,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