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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退租,垃圾由谁清扫
  • 发布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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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6年前将其庭院式自建房中的一个房间出租给朱某居住、使用,双方口头协商房屋租金为920元/月。朱某曾于2022年2月致电王某,但,双方对此次通话的内容陈述不一致,朱某称其已向王某告知不再续租房屋,提出退租;而王某称,朱某在电话中要求租房,还交代王某不要把房间租给旁人。王某向宣威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朱某支付近两年的房屋租金10000余元。


因双方对案涉纠纷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承办人接到案子后,对该自建房进行了实地查看,被告曾租住的房间位于自建房院内二楼,房间的用途为:普通类型的起居、住宿,但房间内垃圾遍地,卫生情况差;该房间所在的房屋主体结构未被改动,也未进行装饰装修。

【法院审理认为】

王某与朱某之间存在经双方口头约定并实际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王某提出的诉讼主张,本案所涉房屋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有利于查清出租人、承租人各自的意思表示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合意,并促使当事人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便于发生纠纷时,厘清各自责任。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又不能确定租赁期限的合同,因其终止时间的不确定,法律赋予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要求终止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履行。朱某长期未住在租用房屋的事实王某早已明知,案涉房间未由朱某进行结构性改动、装饰装修,并不影响权利人将房间再行出租获利,若强令没有履行必要的合同继续存在,不客观也有违契约价值。


庭审中,王某认为,朱某应该尽快处理房内垃圾,认真清扫;朱某认可因其搬离租住房间时未予清扫,愿意按每人每天100元的工时费标准向王某支付清扫费200元;但王某对货币替代履行方式予以拒绝,也未就清洁费的问题提出相应主张。宣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生效,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法官寄语】


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房屋、物品等需要长期租赁的民事行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事宜,以便有争议时有据可依。承租人在退租时应力所能及地清理房屋,这既是对房屋所居住的那段时光的一种交代,也是体现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表现。承租人自愿弃于出租房屋内的物品属于无主财产,房屋所有权人即便自行付出劳务进行处理,对其利用房屋获利仍有正面、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