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自“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以来,积极组织开展“百校百庭百堂法治课、千村千庭千场普法会”系列法治宣传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让法治观念走进群众心里。
9月19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走进云南某煤业有限公司,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涉嫌犯贪污罪案。煤业有限公司100余名员工旁听案件审理,现场面对面、零距离接受“沉浸式”警示教育。
案情回顾
吴某原系某煤业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白条借款形式,多次从恩洪煤矿财务科借取煤矿公款共计30万元,后一直未归还该借款。
至2018年8月3日,吴某再次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假账将30万元账目平账。直至2020年9月云南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进驻某煤矿巡察期间发现线索后,吴某才于9月14日向煤矿财务室退回借款。
庭审情况
庭审过程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某表示忏悔,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秩序井然,时刻警醒旁听人员常思贪欲之害,敲响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警钟,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李哲还向旁听人员介绍了几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大家纷纷表示这是一堂触动心灵的廉政教育课,深受警醒,将引以为戒。
以案释法
庭审通过现场旁听方式,把身边的“反面教材”变为廉政教育“活教材”,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让旁听者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面对面感受法律威严,把职务犯罪庭审现场打造成廉政教育现场,增强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廉洁意识,不断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法条链接】
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