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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需谨慎,法官提醒别让“义气”坑了你!
  • 发布日期:2023-09-25
  • 阅读量:81154

看着自己的侄子整天游手好闲,安某心里着急,便让侄子肖某去贷款买辆车来跑一下运输,而自己在肖某贷款申请表和购销合同上的“保证人”一栏签字予以认可。车买了,登记在肖某名下,抵押权也登记了,肖某也按约还着贷款,中途,肖某以生意不好做,打了退堂鼓,贷款不还了,人也联系不上。


经贷款公司联系安某,安某表示,侄子跑了联系不上,要自己帮忙还钱可以,但是车辆的权属证书在解除抵押登记后要交给自己。贷款公司以安某并非车辆所有人而拒绝后,安某也拒绝还款,随后,贷款公司向宣威市人民法院田坝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肖某按约还款,安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安某向法院辩称,我是在“保证人”一栏签了字,但是,我的真实意思是我保证贷款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我是不承担责任的。

经过审查,贷款申请表的“保证人”一栏有安某的签字,同时注明,保证人的义务已经告知保证人。车辆购销合同的“保证人”一栏亦有安某的签字按捺手印,合同内容包含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和期限等。最后经法院认定,安某应对肖某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借款保证的事项时,保证人一定要深思熟虑,理性决定是否要为借款人承担保证责任,万万不可碍于亲戚、朋友关系情面,不计后果,盲目保证,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保证合同并非一定要单独订立书面合同,保证人在涉及借贷款项的合同上签字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和期限等与自己有关的合同条款。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保证人履行了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