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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删证据 罚
  • 发布日期:2023-09-27
  • 阅读量:48651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维权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近日

一名到师宗县人民法院维权的当事人

竟自作聪明故意删除聊天及转账记录

意图蒙骗法官

最终因毁灭重要证据被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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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直通车


2022年6月苏某家盖新房,找到廖某为其装修房屋,装修结束后苏某验收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双方结算后还剩48480元,苏某向廖某书写了欠条。之后苏某陆续通过微信向廖某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仍未还清。2023年7月,廖某一纸诉状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苏某支付下欠的26480元以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辩称自己只欠廖某11480元,其余的钱已全部通过微信转给了廖某。法官对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发现有多处信息不一致,于是通知双方到场进行比对。




经比对确认,廖某删除了自己手机中的“2022年12月7日晚付15000元,下欠13480元”、“今日付你2000元下欠11480.00元”等多处关键聊天记录。


法官作出对廖某处罚3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合法维权。该案中廖某删除关键聊天记录的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行为构成毁灭证据,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