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法要闻 > 正文
冒充他人起诉,不可为!
  • 发布日期:2023-09-27
  • 阅读量:72166

编者按:法律赋予每一个人诉讼的权利,但是,法庭是庄严、神圣的,不容许亵渎和欺诈,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冒充他人提起诉讼,妨碍法院的正常司法秩序,也损害他人的权益的,应受到相应的惩罚。近日,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法庭的一个案子便印证了这个道理。


案情回顾

甲某等人因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将乙某等二人诉至罗平县人民法院马街法庭。立案后,法庭在给诉状上同为原告的丙某四人送达开庭传票时,丙某反映自己并没有提起过诉讼,自己仅作为证人出庭。


法庭工作人员遂联系甲某核实情况,甲某承认在其找丙某等人时,丙某表示他们只作为该案的证人参加诉讼,因那条路丙某等四家也要同行,所以就擅自把他们都列为了原告,为自己诉讼“壮胆增威”。


冒充他人起诉,违法!

法庭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严肃告知甲某,代他人提起诉讼,其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甲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秉着教育为本、惩罚为辅的理念,对甲某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书。甲某表示自己不懂法,以后一定吸取教训,不再“吃亏”。



编后:法律是一柄能惩恶扬善的利剑,同时也是一副约束行为的枷锁,在合理范围内它能保护我们,但在范围外它又会惩罚我们,因此,必须要明晰这个范围的界限。广大市民要乘好普法强基的“东风”,积极参与观看巡回庭审、普法讲座、法治情景剧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普法形式近距离地感受法规、学习法律、知悉法理,才能在生活中用好用活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