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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拘留!
  • 发布日期:2023-10-30
  • 阅读量:91629

近日

师宗县公安局

快速妥善处置一起

殴打他人并阻碍执行职务的案件

有力维护了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保护了民警执法权益

10月24日21时许,师宗县公安局漾月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酒后殴打他人,接到报警后,漾月派出所民警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经询问得知,金某林等人在捏龙村一饭店吃饭喝酒,饮酒后和他人发生口角吵架,吵闹中金某林先后动手打了他人。

随后的处置过程中,金某林不但不配合民警工作,反而拳打脚踢殴打辱骂民警,随即民警对其进行控制。此时,一同饮酒的金某见民警对金某林进行控制便上前进行阻止,妨碍民警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十六条之规定,案件中,金某林的行为已构殴打他人和阻碍执行职务,金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公安机关依法给予金某林行政拘留二十日、金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目前,违法行为人金某林、金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