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师宗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当事人、第三人的配合下,成功执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案。
不还土地引纠纷
01
被告L在争议土地旁开设砖厂,于2008年和原告Z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租期届满之后, L未将租赁土地返还给Z经营管理,原告Z遂向师宗法院起诉,经师宗法院调解,最终被告L同意将该租赁土地返还给原告Z经营管理。因被告L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Z向师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几经转手难执行
02
经执行工作人员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询问核实,以及到争议土地现场实地调查了解后,发现该争议土地已经多次转手。租期未满被告L于2016年就把砖厂转让给S,第三人S后又将该砖厂转卖给X,X又将位于砖厂旁的土地租给Y经营鱼塘,其中原告Z的土地就包含其中。
而第三人S、X都以为转让范围包括这块争议土地,其实不然,根据被告L向执行人员提供的砖厂转让协议和公证书,协议内容上的转让范围只包括砖厂,该争议土地只是租赁合同被转让,土地实际上并没有被转让出去。
善意执行促和谐
03
“虽然被执行人L同意将该争议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Z经营管理,但是如果强制把属于申请执行人Z的土地面积隔开,势必会对鱼塘经营者Y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失”,执行人员经过慎重考虑后,向鱼塘经营者Y和现在的砖厂所有人X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将争议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Z经营管理,申请执行人Z也表示同意,在期限内他们之间尽可能商量出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期限已过,申请执行人Z和鱼塘经营者Y、砖厂所有人X三方未能商量出妥善的处理措施。Z表示需要自行经营管理该土地,不愿将该土地出租或出售。
充分掌握双方诉求后,执行人员来到争议土地现场。执行人员对照土地证上确定的面积和四至界限,用皮尺准确测量出争议土地的长宽范围。随后,Z用铁丝网将争议土地隔开,鱼塘经营者Y将争议土地范围内的鱼打捞走,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以后我要来经营管理这块土地,谢谢法院!谢谢你们!我对执行结果很满意。”争议土地隔开之后,申请执行人Z面带笑容地对执行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