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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院:代表委员旁听庭审见证阳光司法
  • 发布日期:2023-12-08
  • 阅读量:21653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12月4日上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一起失火罪(二审)案件。

2023年2月9日凌晨,张某某在曲靖市沾益区大坡乡万绿箐村委会大白冲,用打火机点松毛烤火取暖时引发山林火灾。经司法鉴定过火面积共计16.9公顷(253.8亩),其中:林地9.9公顷(148.4亩),宜林地5.8公顷(87.6亩),非林地1.19公顷(17.9亩)。过火林木4641株(丛)原有立木蓄积192.3929m³,其中:云南松3435株,立木蓄积188.534m³;栎类393株,立木蓄积3.8588m³;杂灌木813丛。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的行为毁坏了生态环境,依法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张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责令张某某将其过失焚毁的林地进行恢复。若不修复则赔偿植被恢复造林费40500元、灾害木清理费1450元,合计41950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以原判决刑罚过重,判决赔偿恢复造林费、害木清理费合计41950元不合理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事实证据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系对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拒绝书》反悔,属于认罪不认罚,对其不应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由提出抗诉,提出取消张某某从宽量刑幅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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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曲靖中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3+4”即三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审理模式,于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合议庭针对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公诉人的抗诉理由及一审中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针对该案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辩护人围绕量刑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张某某对自己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表达。本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我认识到了我的行为的危害性,希望出来(刑期结束)后能通过实际行动进行弥补。”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创新性的安排了一堂“法治教育课”,分别由公诉机关、辩护人、法官对张某某进行了法治教育,经过法庭教育,其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对珠江源水源涵养地生态的危害性,希望能通过实际行动进行弥补。

“法庭最后的教育环节特别好,起到了教育引导作用。环境资源审判是以‘小切口’做出‘大文章’,以小案件反映民生问题。”代表委员们表示,希望以后能多邀请参加这类活动,以巡回审理、公开开庭等形式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