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法官,我已经落实清楚了,车就被范某藏在李某那里多年。但是他们就不把车交给我,希望你们能帮我把车要回来....
案件回顾
王某和范某因感情不合,双方到法院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其中一项是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宝马牌汽车一辆由王某所有,按揭贷款由王某负责偿还。
离婚后车辆一直没有交付给王某,经王某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范某交付车辆。
执行过程
“这些年贷款我一直还着,但是车从来没有见到过。”王某来到宣威法院执行局,带着委屈和无奈向承办人倾诉。经过宣威法院多方调查核实,该车确实在第三人李某修理厂内。
于是承办人将王某和范某、李某传唤至宣威法院,听取三方当事人意见。
李
还车可以,但是王某必须将范某欠我的借款和修车费保险费等90000元还我。
我对李某所述予以认可,但是我自己没有能力偿还。
范
王
对于欠钱一事我毫不知情,但对于车辆修理费和保险费等勉强认可。
对于三方意见,承办人分别作出相应解释。该车辆所有权属于王某,李某应当返还车辆。对于三方认可的车辆修理费等费用及相应债务情况三方可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另案起诉。
随后三方进行了协商。王某表示只愿意承担26000元车辆的修理费等费用。三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支付李某26000元,李某将车交付给王某。对于其他债务李某今后找范某处理。
然而没想到的是,王某向亲友咨询后态度突然发生转变,表示没钱,也不愿意支付26000元。执行陷入僵局。
随后执行员分别向三方进行了长时间的单独沟通,并再次向三方释法明理。最终,李某表示,自己会配合法院执行,将车辆交付给王某,于其他债务会另行起诉。
执行结果
李某如期将车开到法院,在执行法官见证下,王某核验了该车辆,随后李某将车辆交付给王某。王某激动地说:“要不是有你们(执行法官),自己可能把贷款还清都见不到车。”该案至此圆满执行完毕。
编后: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想不到的事。但是作为执行法官除了履行正常的执行程序外更多的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哪怕多跑一点,多说一点。不能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份单纯的文书,而是成为当事人满意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