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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行竟捏造96万元债务!还提起虚假诉讼?法院:“银镯子”每人一副!
  • 发布日期:2024-01-03
  • 阅读量:74207

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件二审宣判,樊某等3人犯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案件详情

樊某与尹某甲(系夫妻关系)因建大棚欠债较多,为逃避执行,2018年的一天,樊某、尹某甲、尹某乙共谋,由樊某出具一份“特向尹某乙处借款人民币现金96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自2014年8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的借条给尹某乙。随后尹某乙持借条起诉樊某、尹某甲二人,经宣威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樊某偿还尹某乙借款人民币96万元。

后尹某乙向宣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樊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尹某乙外,还有赵某等3个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尹某乙分配到执行到位案款的65%。尹某乙分两次从宣威法院领取执行案款182,985元,并将其中的83,200元转给尹某甲、樊某,尹某乙自己分得99,785元。

后因内部分配产生矛盾,尹某甲、樊某与尹某乙发生争吵,尹某乙于今年4月主动到宣威市公安局反映该案。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查证的事实、情节、证据审理后认为,樊某、尹某甲、尹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参与分配执行财产,不仅妨碍正常的司法秩序,还造成其他三名债权人受偿比例下降,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判决结果


一、樊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尹某甲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三、尹某乙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

四、继续向樊某、尹某甲追缴违法所得83200元,向尹某乙追缴违法所得99785元发还给被害人。


二审结果


一审宣判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尹某甲、尹某乙的供述、他人的证人证言及短信聊天记录能印证本案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樊某、尹某甲、尹某乙共谋进行虚假诉讼,后三人因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事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为“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另外,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虚假诉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

涉嫌违法犯罪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