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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化肥” 领刑
  • 发布日期:2024-01-09
  • 阅读量:84234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蔡某与张某约定好,张某按照蔡某提供的包装样式、产量要求,负责将潮白肥粉成粉末状制作成“化肥”,使用钟某提供的包装袋包装成昆明某治化公司“石林”牌过磷酸钙化肥(未经授权),以每吨320元、350元不等的价格提供给蔡某。

蔡某邀约苟某、孙某以每吨50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单独或者一起销售至多地农资店。至案发时,一共销售“石林”牌过磷酸钙化肥1196余吨,销售金额85万余元,被某农资店发现化肥有质量问题后,要求退款2.9万元,实际销售金额82万余元。

蔡某、张某、苟某、孙某、钟某五人因生产、销售“假化肥”共获利34.5万元。经鉴定,上述化肥系伪劣产品。


处理结果

2023年10月,富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与张某相约,由张某生产“假化肥”以一定价格出售给蔡某进行销售,蔡某、张某形成产、销一体行为。蔡某、张某、钟某、苟某、孙某五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销售对象人数较多,使“假化肥”大量流入农村市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蔡某、张某等五人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3年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同时判决五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及材料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涉农案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群众民生福祉,该“假化肥”案的从严审理,从严判处,严惩了一批犯罪分子,有效维护了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教育和警醒了其他市场主体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让投机取巧者,终究自食苦果,惨淡收场,起到了“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称赞,“打”出一片叫好声。

近年来,富源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机结合,持续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环境,让市场主体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