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运输车的驾驶员,在运送货物的过程中,持公司加油卡多次超量加油,加不符合车辆使用标准的汽油型号,甚至公卡私用,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对该员工进行追偿吗?
案情简介
近期,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判决由胡某返还公司油款2926.19元。
胡某原系一公司员工,从事驾驶车辆运输工作。为方便运输作业,公司将公司油卡交于胡某用于专车使用。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胡某在运送物料的途中,多次用公司的公务油卡加不符合柴油车使用标准的汽油,运输车辆在油量够用的情况下超量加油,为自己和他人的私家车加油,后公司发现异常,经查证胡某确系违规加油,按照公司管理要求对其予以开除。胡某被开除后,公司要求胡某承担其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遭胡某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管理车辆加油卡期间,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其所持有管理的加油卡用于专车加油,但其在职期间,驾驶的车本应加柴油,却将卡用于加汽油,并在同一天重复使用,将公司油卡私用为私家车加油,行为不当,遂判决其退还公司油费2926.19元。
法官提醒
用“公家”加油卡给私车加油,将加油卡套现私吞,甚至拿加油卡进行个人消费,这些“揩公家油”、“私车公养”的行为不仅带坏工作风气,还容易被有心之人效仿,严重损害了社会团体、公司的利益和形象。无论身在何种岗位,从事何种职业,一定要遵循公私分明的原则,“是自己的拿,不是自己的一分不拿”,切勿因为一时的贪婪和侥幸,断送了大好前程,最终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