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申请人纠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禁止进入和接近申请人的住所.......。
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发出2024年1号人身安全保护令。
范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21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判决孙某向范某支付一定数额的财产补偿款。
判决生效后,孙某未按期支付款项,范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没想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孙某心中不满,多次打电话骚扰、威胁范某,范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会泽法院审查后认为,范某与孙某因离婚纠纷宿怨较深,双方矛盾激化,根据范某提交的现有证据,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遂依法发出(2024)1号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孙某纠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范某,禁止孙某进入和接近范某的住所。
人身保护令向孙某送达后,承办法官向孙某释法说理,劝解其遇到纠纷依法解决,不能冲动行事。孙某表示,自己当时打电话也是一时冲动,没有意识自己的言辞给范某造成了困扰,保证以后会注意自己的言行,不会作出出格的事情。
近年来,针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会泽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家事案件审判方式,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对受理的离婚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风险评估,评估为中高风险的案件,推送到政法委、派出所和基层组织,并联合多部门联动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纠纷平稳实质化解。同时,积极宣传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对存在人身安全威胁的当事人,及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告知书,用法律的武器捍卫受害人合法权利,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加以震慑和教育。
法官释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当事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
【申请方式】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受理时限】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其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案件管辖】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
【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条链接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