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法要闻 > 正文
送到病床前的大本
  • 发布日期:2024-02-29
  • 阅读量:46450


柳开方,男,1985年9月生,现任会泽县人民法院迤车法庭庭长。工作17年来,柳开方同志先后在派出人民法庭、综合办公室、执行局等多个岗位履职,先后获得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优秀法官、会泽县首届“十大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2023年,因工作成绩突出,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为“云南省法院系统先进个人”。

编者按:为展示全市法院能动履职、为民司法的生动实践,即日起,中院公众号开设曲靖法院“凡人小事”典型案例,旨在深入开展学习“时代楷模”鲍卫忠等英模典型活动的同时,介绍推出一批身处能动履职、为民司法一线,在审判执行、立案信访、审判辅助、审判管理等不同岗位上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普通法院人,以法院工作中的平凡英雄、凡人善举,更加生动展现新时代人民法院干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公正与效率”的生动实践和良好形象,进一步激励全市法院干警以能动司法促进提质增效,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为谱写好中国式现代化的曲靖篇章提供更加有力优质的司法服务保障。 刊发稿件作为同乐杯征文作品同时,刊发案例作为年度司法为民案例典型,实时评选并向社会公布。

今天,一起来听柳开方讲述的“凡人小事”


“朴实真挚的话语,原来法官也能如此温暖”。这是一个案件办案历程在单位公众号刊发后,一位读者的留言。

虽然这个案件已经结案快两年了,但办案的点点滴滴仍历历在目。

那是一件追偿权纠纷案件。时下,按揭贷款购车是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购车者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引发的纠纷也随之而来。该类案件中,大多被告更换了电话号码,消极逃避债务。担保公司只有把相关款项向贷款银行清偿后,继而向购车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常很难找到被告,一般只能公告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然后缺席审理。


拿到某公司起诉徐某追偿权纠纷案后,我简单查阅了一下卷宗,觉得这是一件很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和我近一年办理的十多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一样,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只是有点惊喜的是,这个案件的被告徐某电话居然能够打通,而且还主动到法庭领取了应诉材料。


开庭那天,原定的开庭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小时,但没有见到徐某的踪影,我想徐某也肯定和其他追偿权纠纷案件的被告一样,大概率不会来参加开庭了。正准备缺席审理的时候,徐某气喘吁吁跑进法庭,说路上耽搁了一下。我说你再晚来一会儿我们庭都开完了,我们都以为你不会来了。徐某说他已经还完全部车款,没有欠他们钱,肯定要来和对方说清楚。

徐某的回答让我有些惊诧,一般情况下被起诉的购车者都是没有按时还清贷款,但徐某却声称自己已经还完全部款项,那担保公司为什么还要起诉他呢?我说先开庭吧,有什么证据当庭出示,口说无凭,打官司得靠证据说话。


庭审中,徐某辩称:

2017年7月

其在会泽以旧换新购买新车后,贷款金额为32500元,但当时销售人员帮他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之后,并没有把还款的信用卡拿给他,自己过了三个多月后才拿到卡,并还了9000多元进去。

2018年1月8日晚

车辆销售人员和另外一人来到徐某家,声称要将徐某的车开去店里面安装导航,当晚徐某及其儿子一起和销售人员把车开到会泽,并一同入住旅社。但第二天一大早,销售人员却悄悄的把车开到昭通,要求徐某还清所有剩余款项才能把车赎回来,徐某觉得自己被骗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双方约定私下协商。


2018年1月17日晚

徐某按照销售人员的指示到昭通,将24000元交给对方,对方才把车还给他。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当时销售人员给他一个电话号码,叫他联系对方拿回车辆大本(车辆登记证书),解除抵押登记。后来徐某联系销售人员给的号码,对方却说其没有还清贷款,不能拿回大本。徐某有些傻眼了,不知道如何是好。


后徐某多次找对方协商均没有结果,事情就一直拖到现在,直到接到法院的通知才知道事情没完。


徐某说得振振有词,但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给付24000元对方也没有出具收据,唯一的凭证就是其中11000元系微信转账。徐某本以为当天可以和销售人员以及到他家开车的人对簿公堂,向法庭澄清事实,但庭上他见到的是原告方的委托律师。


庭审结束,法官单独询问了徐某,徐某各个细节都说得十分详细,一点也不像撒谎,但苦于没有留下相关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判决徐某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但若真如徐某所说,他已经还清了款项,那这个判决虽然从裁判规则上来看没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更保护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让原告代理律师向原告核实,是否有徐某所说的拖车行为,但原告方坚决否认有拖车行为,并表示即使发生拖车行为,该行为也和他们公司没有关系。

这个案件怎么处理,事关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利益,尤其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徐某,绝不能因为其诉讼能力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法律无疑是助长了恶人的嚣张,这绝不是司法追求的目标。


于是我按照徐某的陈述,找到了四年前和其一起到昭通处理事宜的几个人,他们的说辞和徐某差不多,其中说到的几个细节让我不寒而栗,比如夜晚11点多约在公园旁比较昏暗的地方见面、只让徐某单独到对方的车上商谈等细节,这时,前几年比较常见的“套路贷”瞬间在我脑海里浮现,我意识到徐某可能遭遇了“套路贷”。

因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我裁定中止了该案的审理,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在强大的压力下,涉案公司积极向当时的经办人员进行核实,发现当时车辆销售人员的确收取了徐某相关的费用,双方工作对接出现失误,决定撤销对徐某的起诉,并把徐某的车辆登记大本及解除抵押登记手续邮寄到迤车法庭转交给徐某。


案件办理过程中,徐某因意外摔断了双腿,不能出门,我和书记员先后三次驱车几十公里到居住在大山深处的徐某家,把汽车登记大本交到徐某的手上,并详细交代他要如何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拿到车辆大本的徐某,躺在病床上挣扎着扬起身子不住地向我们道谢,嘴里念叨着:终于把大本拿回来了……然后有点不相信的问我,这个事情就这样解决了吗?我肯定地告诉他:解决了!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徐某紧紧地捏着大本,生怕得而复失。


这或许只是我法官生涯中办理的一件很普通的案件,但这件案件也定会是我法官生涯中最难忘的一件的案件,因为通过这件案件的办理,让我对法官的初心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领会。法官不是机械适用法律办案的机器,而是通过司法,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感受到司法的温暖。那句“朴实真挚的话语,原来法官也能如此温暖”的留言,更是时刻提醒着我要认真践行法官的初心和使命,让更多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