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妇女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提高妇女的法律维权意识。3月8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情况、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宣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柴海萍主持。
会上,宣威法院妇委会委员、审管办主任范会介绍了宣威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工作开展情况。近年来,宣威法院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维护妇女权益:一是发挥审判职能,撑起妇女权益“维权伞”;二是践行“枫桥经验”,多元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三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擦亮特色家事品牌;四是坚持延伸审判职能,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妇委会主任、刑庭庭长樊璐芳发布了8件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宣威市妇联主席邱娅对宣威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表示充分肯定,表示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将对宣威妇女群众维权起到重要的指引和支撑作用,希望宣威法院继续发挥“六心”办案理念,为宣威妇女权益保障撑起“半边天”。
宣威市人民法院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24)
一、张某与桂某离婚纠纷案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女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男方应予以适当补偿。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桂某于2015年11月相互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16年9月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2017年10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0月30日生育女儿桂某清。登记结婚后,张某辞去工作在家料理家务和带孩子。共同生活期间,桂某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桂某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应当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桂某多次对张某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给张某造成人身伤害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判决桂某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料理家务、抚养孩子,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与被告外出工作获取收入维持家计抚养家庭成员有同样的价值,对家庭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离婚时理应获得相应补偿,由被告给付原告家务劳动补偿款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多次殴打原告,对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双重直接伤害,已然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会使夫妻感情走向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本案离婚诉讼中,本院认定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且符合依法应当准许离婚的情形,依法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支持原告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体现了法院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决心。
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结婚后,“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仍占主导地位,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辛勤劳动创造的价值,很多难以用金钱衡量。家务补偿制度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体现了夫妻双方家庭地位的平等,让妇女在家庭中投入的“无形付出”转化为“有形财产”,依法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二、孔某与敖某名誉权纠纷案
——妇女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妇女人格权益的,除须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原告(女)提出分手,被告认为原告欺骗其感情,2021年9月6日上午,被告将原告的上半身裸照彩印图片若干份散布在原告女儿就读的学校附近道路上,时值清晨学生入校,人员密集,过往行人对散布的图片均有知悉。原告通过他人知晓此事后,通过其父母报警,公安机关以散布他人隐私为由,依法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后原告又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敖某在公共场所散布原告孔某的隐私,让不特定人知晓是原告孔某的图像,足以使原告孔某的道德等社会评价降低。被告敖某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致他人名誉受损,侵害了原告孔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判决被告敖某向原告孔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孔某精神损害赔偿8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婚恋纠纷恶意传播女方的不雅图片、视频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时有发生。损害女姓名誉的“软暴力”通常会给女性带来严重精神困扰、破坏家庭和睦、降低社会评价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遭受污名化的女性时常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敖某在公共场所散布原告孔某的“裸照”,致使孔某名誉受损,造成孔某精神痛苦,严重侵害了被害妇女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除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展示了国家机关对妇女人格权予以保护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也鼓励广大女性遭受诽谤、损害名誉等违法行为侵害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段某与黄某健康权纠纷案
——恋爱可自由,相处应有度,未婚先孕造成损失的,双方应根据公平原则分担。
基本案情
原、被告自行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22年5月8日,原告段某发现自己怀孕;5月16日,段某在家自发性出血流产;5月18日,段某到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4天。段某微信告知被告黄某其住院及治疗费用情况。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健康向上的恋爱观,应当自重、自爱。原告在恋爱期间怀孕后流产,并非任何一方的单方责任,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适当分担为宜,且根据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判断,被告亦认可相关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其住院费用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法律对婚姻关系内性生活的保护建立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对婚姻以外的性生活,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婚前性行为,除非有欺诈、强迫等不法行为,否则不能用法律的标准来衡量“过错”,但无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等于不应承担任何后果,对双方基于自愿发生性行为怀孕,后又流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朱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患病且生活困难的,离婚时男方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与被告范某(女)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存款、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因双方相处不睦,2018年3月范某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后,自2018年9月起至2023年1月,范某因患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医院建议院外继续服药治疗。另查明,范某经济困难。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范某要求朱某支付其医疗费并补偿60000元,朱某不同意补偿。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被告范某因患病住院治疗,出院时医院建议院外继续服药治疗,生活相对较为困难,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在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下,酌情确定由朱某补偿范某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朱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
离婚经济帮助,即离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难时,由具备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对其给予适当的帮助,以保护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本案中判决由朱某给予范某经济帮助,较好地保障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朱某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胡某与徐某离婚纠纷案
——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女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婚姻关系撤销权的,还可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起诉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女)和被告徐某于201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5个月后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因当时原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了两个孩子。为给孩子落户,双方于2018年8月6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前体检中,被告查出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但隐瞒病情与原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18年8月中旬,被告到昆明某医院复查后,再次隐瞒病情。原告于当月到医生处了解到被告真实病情后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未果,双方于2022年2月5日开始分居生活。因无法承受压力和风险,原告于2023年5月31日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案中被告婚前患有传染疾病,婚后虽未传染给原告,但显然被告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原告的疾病,被告婚前未告知,原告可在知道后一年内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虽然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但被告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的行为属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原告胡某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时,距其知道上述情形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间,无法再行使撤销权。但鉴于被告所患疾病对于婚姻生活的重大影响,双方分居生活的事实以及原告所面临的精神压力和健康风险,被告对原告及其家人的威胁等情况,在可撤销婚姻法定撤销期间经过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通过依法裁判保护了被欺瞒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白某拐卖妇女案
——拐卖妇女并从中非法获利,严重侵犯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应依法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白某在明知被害人胡某智力低下且已经与他人结婚的情况下,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胡某拐卖至外地,并从中收取现金23000元。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精神发育迟滞,有轻度智力障碍的妇女出卖非法牟利,侵犯了被害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白某违法所得23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拐卖残障妇女的典型案例,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侵犯了妇女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拐卖、收买妇女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对社会公众道德底线的挑战。而患有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的妇女,因为缺乏反抗能力,更容易成为人贩子和收买人的觊觎对象。在被拐卖后,此类妇女防卫能力差,遭受性侵害、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不法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本案的审理裁判体现了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态度。
七、杨某寻衅滋事案
——针对防卫能力较弱的妇女儿童,我国除了立法上有特殊保护规定外,对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其他一般案件,也应依法严查严惩。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被告人杨某索要非法债务未果为发泄情绪,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无故随意挥砍送女儿上学的路人杨某(怀孕妇女)及其女儿,砍掉杨某一撮头发。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发泄自身情绪,在公共场所无故持刀挥砍妇女儿童,情节恶劣,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
案中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为发泄情绪,有意挑选孕妇、幼儿实施伤害犯罪的行为不只是对个人的伤害,更是对公共安全的挑战,其专挑妇女、儿童下手的行为不但伤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更是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安全。司法机关对在公共场合借故生非随意伤害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严查严惩,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八、匡某娥申请执行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为困难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传递法治的关怀与温暖。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8日,董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过程中,右前轮碾压到匡某娥(女)的双脚,造成匡某娥双小腿下段三级伤残。后经法院判决:由董某赔偿匡某娥医疗、误工等费用96151元。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董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匡某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本案于2012年7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董某脚有残疾,无收入来源,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确有困难,而申请人失去了双腿,生活无法自理,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宣威法院积极联系相关部门,按照司法救助程序为申请人匡某娥发放了2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同时联系董某的子女,释明案件情况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多年执行,至2023年12月,董某及家人共同筹集了52273元偿还申请人,申请人匡某娥放弃要求给付剩余款项,最终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宣威法院秉持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的理念,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和手段,用足用好法律政策,通过多部门联动,多措并举的方式,积极践行为民宗旨,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考虑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的客观实际,善意文明执行,为困难当事人提供经济帮扶,传递司法温暖与关怀,助力困难妇女摆脱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