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前夕,会泽县人民法院2024年3月5日发出三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为存在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
“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从事后惩罚家庭暴力加害人向事前保护受害人转变的重要制度,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八年以来,仍有不少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迤车法庭法官用三个具体案例来向你详细阐释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广大女同胞送法普法安全防范“大礼包”。
”
案例一
01
李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李某曾于2023年4月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二人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引发打架,吴某更是扬言要报复李某及李某的家人。李某于2024年2月底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通话录音为证。经法院审查并向公安机关核实,李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迤车法庭遂及时向其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
02
周某和邓某系夫妻关系,因邓某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殴打、威胁周某,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婚姻冷静期内,邓某要求周某携子女搬家,并电话辱骂威胁周某。冷静期满之日,二人达成一致到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邓某当场反悔,对周某拳脚相向,并并掏出刀刃意图伤害周某,后被路人阻止并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邓某采取了拘留措施。之后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迤车法庭了解到案件情况后,积极建议周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主动与村委会、公安机关沟通核实后,及时向周某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
03
王某和马某系夫妻关系,马某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殴打、辱骂王某,并认为王某有出轨行为,王某心灰意冷,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并开始分居。在法院将起诉书送达给马某后,马某多次打电话辱骂、恐吓王某及其家属,甚至到王某父母家中吵嚷、威胁,王某十分担忧恐惧。因起诉时迤车法庭发放了婚姻家庭风险防范告知书并明确告知若有需要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王某遂向法庭提交了申请并辅以图片证据。迤车法庭在收到后,多方核实情况,认定其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向其颁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释法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内容,《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写入法典。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后,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以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现在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之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在婚内出现的这种情况,在离婚后,甚至是在恋爱、同居、分手之后,如果一方有跟踪、骚扰包括泄露隐私、侵犯个人信息这些行为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自身的安全。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携带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息(如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等)、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诸如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家庭暴力惩戒书、就医记录、伤情照片、聊天记录等文字记录及录音录像等可用以佐证发生了家庭暴力或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若申请人仍不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坚决对家庭暴力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诉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