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邀约吃烧烤的两兄弟
竟一时冲动
祸从口出
继而朝对方“重拳出击”
结果一人住院
一人服刑
可谓是两败俱伤!
“法官,我越想越气,我要来起诉他……”
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三岔河中心法庭来了一名当事人,因其情绪起伏较大,工作人员便主动上前询问了解情况。
案情回顾
原来,这名当事人杨某是来起诉他朋友赵某的。2021年12月某日,杨某邀约赵某至陆良县一集镇烧烤店吃烧烤,因赵某有事未能按时赴约,杨某便在电话中对赵某进行辱骂。
莫名其妙被骂一顿,赵某怒火中烧便驾车至烧烤店寻找杨某讨个说法,后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并互殴,二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轻微伤,赵某轻伤一级。
该起刑事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次性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杨某事后越想越憋屈,自己也受了伤,不仅赔了钱还留下了“案底”,思来想去决定到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也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庭调解
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后发现,杨某的医疗费只有小部分是事发当日在医院接受治疗开支的,其余部分是自己治病就医开支的,之所以来起诉,最主要的原因是自己既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又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心里一直耿耿于怀。
承办法官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法理和情谊方面进行“背对背”调解,经过耐心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补偿杨某部分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本该惺惺相惜、互帮互助,结果到头来因为一顿烧烤闹得难以收场,杨某也为自己的口不择言、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究其原因,是祸从口出,加之冲动,让情绪左右了行为,以至于对曾经的好友“重拳出击”。
冲动不是动手的理由,也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遇到矛盾一定要保持冷静与克制,切莫因冲动悔恨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