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云南某汽贸公司为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王某担任该公司的监事,持股比例为25%。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王某在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期间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9月,云南某汽贸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公司清算报告载明: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负债总额均为0元,清算组成员为刘某、何某、舒某。同年11月,王某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其与云南某汽贸公司从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清算组成员刘某、何某、舒某支付工资16740元及二倍工资差额22570元。
法官析法
①王某作为股东,还能额外领取工作的劳动报酬吗?
王某作为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股东,同时又向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与公司依法构成劳动关系。同时,尚无证据证实王某提供的劳务的对价是公司股份,而非劳动报酬。故,王某从事汽车销售的劳动依法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王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车辆售卖提成、罚款等综合计算后得出,法庭根据证据依法确认,王某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工资为14740元。
②作为股东的王某,能否获得双倍工资赔偿?
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公司经营收益,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人,股东并不完全参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客观上参与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其在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时,便负有规范劳动关系的注意义务,王某现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风险一概转移由相关义务人承担,显属不当。故,王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③公司注销登记,该由谁支付价款?
公司解散后应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股东。刘某、何某、舒某作为云南某汽贸公司的股东、清算组成员,没有取得股东王某同意,也没有书面通知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便将云南某汽贸公司清算后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宣威法院依法判决,由刘某、何某、舒某向王某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的工资14740,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