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对于任何阻碍民警执法的行为
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近期
富源公安依法处置
三起阻碍执行职务案
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
保障了民辅警的执法权益
12月3日晚,富源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组织警力在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对违法停车、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时许,交警正在对一辆违停车辆拍照取证时,醉酒男子杨某站在车辆前方,故意遮挡车牌,阻碍交警正常取证工作。

当执勤交警劝其离开时,杨某拒不配合,并使用侮辱性语言辱骂、用手推搡执勤交警,致使交警倒地,行为恶劣,严重阻碍执法工作。为保证相关工作能够有序开展,交警将杨某移交至中安派出所进行处理。目前,杨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除上述案例外,近期,因阻碍执行职务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打击的案例还有以下两起。11月25日,段某因乱停乱放被交警处罚时,因不满处罚辱骂交警,被依法传唤至中安派出所进行调查。目前,段某已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11月27日,李某因未佩戴头盔被交警查获,由于不满处罚辱骂交警,在交警劝其离开时,李某暴力抵抗,抓挠踢踹交警,导致执勤交警受伤,查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目前,李某已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如果对执行职务行为有异议
可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切莫冲动
公然挑衅公安机关执法权威
妨害公务或者阻碍执行职务
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