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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需依法,协议效力有边界
  • 发布日期:2026-04-24
  • 来源:宣威市委政法委
  • 阅读量:763

近日,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中心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农村土地私下转让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本案的原被告本是同村居住的亲属,平日里抬头不见低头见。早年,被告兄弟俩因自家建房、修路的需求,主动找上原告协商,提出以一万多元的价格,买下原告家在皂卫村的一块承包地。为了让这笔本就触碰法律红线的土地买卖 “看上去合规”,双方可谓煞费苦心,先后签下了多份协议:从一开始直白的土地 “买卖合同”,到后来改头换面的 “永久承包合同”,自以为能靠一纸文字绕开国家农村土地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可让双方都没想到的是,这份钻了法律空子的协议,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任何保障,反倒成了撕裂亲情的导火索。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承包费支付、土地使用边界等问题频频争执,多次私下交涉都不欢而散,昔日血浓于水的亲属,在利益纠纷中渐行渐远,最终彻底闹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该案的承办法官看透了这起纠纷的核心:这从来都不只是一纸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问题,更是一场差点彻底撕碎亲情的邻里纠纷。一旦简单一判了之,不仅解不开双方心里的疙瘩,还可能让原本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亲戚彻底反目,给村里的和谐稳定埋下长久隐患,这也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 最忌讳的 “结案了事、矛盾留根”。

为了把案情摸透,把矛盾化解在源头,法官没有坐在法庭里等着双方交证据、走流程,而是主动带着团队跑到了双河乡皂卫村委会,向村社干部核实案涉土地的权属、承包情况,专门把双方当事人都约到了田地里,现场勘定土地边界、核对当年的流转细节。不仅如此,法庭更是直接把庭审现场搬到了村里,用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庭,既方便了当事人,也让村里的乡亲们能现场旁听,实实在在上了一堂土地普法课。

查清全部事实后,法官心里有了数:双方本就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亲戚,有多年的亲情基础,不是没有和解的可能。于是,他没有着急开庭下判,而是前前后后多次找双方沟通,先是 “背对背” 分别听两边的委屈和诉求,一点点解开各自心里的疙瘩,再组织 “面对面” 的协商,给双方讲清楚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是村集体的,咱们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绝对不能私下买卖,哪怕你们换了 “永久承包” 的名头,这份协议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

从法律的红线底线,到乡里乡亲的情分,再到多年亲情的不易,法官掰开揉碎了反复劝导,就是希望双方能放下心里的芥蒂,各退一步,找到一个既能解决问题,又能把破碎的亲情捡回来的办法。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轮又一轮的耐心调解,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终于松了口,达成了一致意见:案涉土地归还给原告,原告当庭把当初的土地转让款全额退给被告,还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这场闹了许久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为扎根乡村、直面群众的基层司法窗口,法庭全程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止于就案办案、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更秉持“源头化解矛盾,就地定分止争”的枫桥内核,在厘清土地转让法律红线、明确交易行为合法边界的同时,兼顾法理情理做好释法明理,全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为乡村法治化治理注入了坚实的司法力量。

 

【法官寄语】

1.本案里的原被告,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总觉得签了白纸黑字的协议就万事大吉,想着靠换合同名头的方式绕开法律规定,结果到头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想办的事没办成,还闹了好几年的矛盾,钱没少折腾,亲情也伤透了,实在是得不偿失。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地可依法流转,但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法定程序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实施的土地买卖、设定永久承包期限的流转行为,均为法律所明确禁止,此类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开展流转活动时,应当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履行备案程序。

3.我国法律仅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财产权益与民事交易行为,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非法交易不予法律保护。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双方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相互返还。民事主体在进行重大财产交易前,建议主动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法律从业人员咨询,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亲属关系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