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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维修地点谁说了算?
  • 发布日期:2026-07-20
  • 来源:宣威市委政法委
  • 阅读量:263

原告甲某某诉被告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场景:

法官:乙某,开庭时间已超过20分钟了,为何你还未到达法庭?

被告乙某:法官,我不来了,甲某某的车确实是我撞了我的全责,但他的车明明我找的修理店维修只要几千块,但他偏要去4S店维修,害我要多出钱,他爱告到法院他告他的,他爱折腾由他去折腾,与我没关系。电话随即挂断。

原告甲某某:法官,我的车一直都在4S店维修,乙某只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他要求我去他朋友的小店修理,我不同意,我把车送到4S店维修,乙某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2000元,其余的费用我找乙某支付,但乙某一直回避我,我才起诉到法院。

在日常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争议:车辆发生碰撞受损后,事故全责方指定维修地点,保险公司要求去合作修理厂维修,而车主坚持去4S店或熟悉的正规门店维修,各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休。很多当事人对此存在认知误区,不清楚维修地点的法定决定权归属。

法官释明:受损车辆的维修地点,法定归车辆所有人即车主说了算,保险公司、事故责任方均无强制决定权。但权利人所选择的维修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应当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对于明显超出合理修复范围,非事故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依法不予支持。维修过程中需要妥善留存维修清单、付款凭证、定损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若遭遇无理拒赔、强制指定维修等侵权情形,可依法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