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横祸,挚友险成仇敌
当事人赏某某,在自家屋后开挖地基,因与保某某平日私交甚笃,保某某出于热心,应赏某某邀请驾驶自有车辆义务帮忙运送土石。双方基于信任,并未对工价或运费作任何口头或书面约定。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运送作业过程中,因视线盲区,车辆意外将赏某某年幼的女儿碾压致死。
痛失爱女的赏某某家庭,浸在巨大的悲恸之中,情绪几近崩溃,昔日把酒言欢的睦邻,瞬间被推至情感撕裂的悬崖边缘。双方家属情绪激动,场面数次失控,极有可能演变为激烈的群体性冲突。
倾心化解,用温度融化坚冰
事故发生后,遇害者父母情绪激动,双方关系降到冰点,阿岗司法所联合阿岗派出所和村组等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经过耐心细致的勘察,大量走访和沟通交流,赏某某虽因丧女万分悲痛,但认识到作为父母对于幼女监管的缺失,致使幼女跑到驾驶员视角盲区玩耍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司法所引入“同村共邻、守望相助”的公序良俗,唤醒双方对往日情谊的珍视,经过调解员的安抚,赏某某及其亲属情绪得到稳控,驾驶员保某某也积极配合协商解决问题。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捕捉到保某某虽财力有限,但曾多次在生活琐事上无私帮助赏某某的细节。以此为突破口,将双方拉回“互助初心”。经过连续数日的“拉锯战”,调解员以“跑断腿、磨破嘴”的韧劲,不断调整赔偿方案,最终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

尘埃落定,和谐回归润无声
赏某某家属在拿到赔偿金时含泪表示:“我们恨的是这场事故,不是这个人。”保某某满怀忏悔与感激。
此案的成功调处,是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微缩景观。它深刻证明:法律不是冰冷的利刃,而是有温度的戒尺;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而是有智慧的平衡术。面对情与法的交织,唯有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方能在破镜边缘重圆人情,在冲突尽头找回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