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法要闻 > 正文
富源任性男子“三进宫”
  • 发布日期:2021-01-18
  • 阅读量:50396

明·沈德符《野获编·戮子》:“嘉靖末年,新郑故都御史高捷,有子不才,屡戒不俊,因手刃之。”

在富源,有这么一位“大叔”,就是这么的“任性”,屡教不改,结果又双叒[ruò]叕[zhuó]亲手把自己送进“宫”。

案情回顾

1998年4月27日,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3月2日,田某因犯放火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3月22日刑满释放。

 

2019年10月2日,田某因用刀致伤李某,被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2019年10月30日,田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21日,田某将张某家跑在路上的牛拉了拴在自家门口,张某讨要不予返还,经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才予返还。经鉴定,耕牛价值人民币6700元。富源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侦查。

 

(二)2019年10月2日,田某无故用刀将李某的手划伤;2019年10月30日9时许,田某看到刘某在平屋基地,就对刘某说这个地点是自己的,同时李某和万某从村子里出来,李某也说地点是自己的,叫刘某停工不要动。后李某就去赵某家,田某尾随李某至赵某家门前的公路上,欲叫李某一同去村委会处理,后二人发生扭打,扭打过程中,田某用刀戳李某,致李某左手臂、胸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

富源法院审理认为,田某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小编寄语

 

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下,我们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树立法治观念,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心有所畏,行有所戒,莫要让冲动与无知毁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