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注册几家公司,将公司营业执照出售给他人就能卖钱获利……
当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还在为这样的“好事”忙前忙后办理对公账户时,殊不知他们的行为正是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断卡”行动的打击重点,已经触犯了法律,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近日,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对15名开办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简要案情
2019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组织张某某等十余名被告人利用身份信息在曲靖市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注册登记公司、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售给宋某和谢某(另案处理),从中牟利。
依法获刑
沾益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以李某某为首的十五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已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以李某某为首的十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五万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十五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3980元。
买卖对公账户犯罪就是常见的洗钱、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出的上游非法活动。而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开设对公账户并进行贩卖的个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等犯罪活动,但实际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工具。
国家机关证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身份证等信息不能随便买卖,个人注册资料也不能随意给他人使用,否则,可能受到法律处罚。广大人民群众应学法、知法、守法,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蝇头小利,反成诈骗分子“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