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雇主
也要担责
案情介绍
雇员杨某按照雇主李某的安排从事装卸工作。2020年1月2日,杨某在装载货物后为在李某处拉货的甘某驾驶的川KXX号车遮盖篷布时,从车辆上坠地受伤,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家属遂向沾益区人民法院花山法庭提出诉请:要求李某、甘某及甘某驾驶车辆的车主威远某公司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56523.52元。
争议焦点
死者杨某为川KXX号车遮盖篷布的行为是受谁雇佣,为谁提供劳务?
谁应当为杨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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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死者杨某受李某雇佣,其装载货物后为运输车辆遮盖篷布的行为与其装载货物具有内在联系,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同时,死者杨某为甘某驾驶的川KXX号车遮盖篷布系为甘某提供劳务,甘某系受益人,故应当认定死者杨某遮盖篷布的行为系为被告李某、甘某共同提供劳务,对于因杨某死亡造成的各项合法损失,应由被告李某、甘某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死者杨某在车辆顶部为其遮盖篷布,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威远某公司为川KXX号车登记车主,系挂靠关系,但威远某公司并未实际掌控支配川KXX号车,其经营收益也不归威远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威远某公司、甘某之间的挂靠关系无因果关系,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威远某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李某、甘某连带赔偿杨某家属经济损失272516.66元。
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友情警示
1
雇工与雇主的雇佣关系要明确,双方应合法合理地签订劳务合同;
2
雇工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对雇工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
3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也要做好安全防护,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防止危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