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雄因经营需要,向李某昆借款45000元用于短期周转,双方约定月息按1角计算。后张某雄陆续还清部分本金及大额利息,李某昆认为张某雄未还清剩余借款本金遂诉至陆良法院,要求张某雄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被告张某雄应诉后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认为按1角利率计算利息过高,其已偿还远超借款本金的大额利息,并要求原告返还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而原告则认为这是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并无不妥。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有借据为凭证,应予归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法院不予支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法庭遂当庭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昆表示二人依旧是朋友并撤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