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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上门“碰瓷”又起诉?这个法院怎么判……
  • 发布日期:2021-06-07
  • 阅读量:71105

孙某某诉刘某某健康权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两家系同村人。双方因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界限及面积发生争执,2020年3月2日晚上九点左右,原告孙某某与其丈夫和小儿子一起到被告刘某某家里面告知请村委会调解的事情,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刘某某将原告孙某某从家里面拖拉了出来。由于原告孙某某认为被告刘某某打着自己了,就睡到地板上,双方报警处理。后来原告孙某某到当地卫生院进行了检查,结论为:肝胆胰脾双肾未见异常,头颅颅骨未见骨折征象,腰椎未见骨折征象,左髋关节未见骨折征象,心、肺、膈、膈上肋未见骨折征象。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孙某某起诉至宣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宣威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原告作为侵权案件的权利人提起诉讼,应当承担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存在过错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一方面,原告无直接证据证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原告及证人在派出所制作的笔录内容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根据原告检查治疗的证据分析,原告没有任何关于一般吵打都会造成的软组织挫伤等伤情的治疗记录,且检查结果说明原告的身体属于健康状态,原告并没有因吵打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其起诉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本案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典型意义

当今的中国是法治社会,在法律规则明晰的背景下,任何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都会有明确的预判。然而在现实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不乏存在“不访不闹无利益”、“谁弱谁有理”、“人死为大”的价值取向或潜规则。这些所谓的潜规则将直接导致法律规则的错乱,让守规则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种“和稀泥”的处理必将导致人们无所适从,对法律规则失去信任,会让人们从守规则者转变为胡搅蛮缠的“恶人”。

本案例就是如此,原告是残疾人,虽与被告家存在纠纷,但其未能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而是在晚上人们应当休息的时候去被告家理论争执,被告劝止无效后将其拖拉出门,属于正常的自力救济措施,但原告并未就此息事宁人,反而以此赖骗被告对其实施了殴打等侵权行为,并起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基本原则,摒弃所谓的“谁弱谁有理”、“按闹分配”等畸形裁判规则,拒绝“和稀泥”,在通过对证据仔细分析研判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该案例,将让更多人认识到“死伤有理”和“反咬一口”已经没有了市场,对社会公众树立起法律的敬畏之心,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价值观并增进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具有很好的教育作用,对形成人心向善,人人向善的社会氛围,弘扬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进步的意义。

 

【承办法官风采】

胡长稳,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宣威市人民法院乐丰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近三年,胡长稳审理执行民事案件七百余件。他真情为民,默默奉献,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对法律的忠诚,对群众的关切,对审判事业的热爱,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群众的一致赞许,他以出色的工作,可喜的成绩,曾连续多年被评为“办案能手”,“办案标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