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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马龙:社区干部法庭旁听危险驾驶庭审
  • 发布日期:2021-07-20
  • 阅读量:34777

7月13日,曲靖市马龙区10个社区居委会干部40余人到马龙区人民法院旁听危险驾驶案。

 

随着审判长敲响庄严的法槌声,马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进行以案说法,现场向参与旁听的社区干部就“酒驾入刑”相关法律规定做了解释说明,社区基层组织党员和干部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酒驾、不醉驾,同时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参加庭审观摩活动的社区基层组织人员纷纷表示,通过庭审观摩的方式宣传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很强的教育意义,起到了极大的警示作用,将以此为鉴,以身作则,并将开展好辖区内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做好平安马龙、法治马龙建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