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本是秋高气爽、丰硕、饱满、丰收的季节,但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一个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
1998年9月,邓某驾驶一辆拖拉机,行驶在富源县至黄泥河镇富村段的道路上,由于邓某所驾驶车辆制动失灵,加之措施处置不当,遂将在公路上玩耍的郭(1994年生,当时四岁)撞倒并碾压,致郭小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案发当日,邓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经审理查明,邓某长期无证驾驶未经检审且无牌照的盘式拖拉机,车辆行驶过程中因制动失灵,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经主管部门作责任认定,邓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富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郭小某的父亲)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生效后,邓某将其所使用的拖拉机抵价3000.00元给郭某,后表示自己再无能力偿还。
郭某于2001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某给付赔偿款13000.00元,当时办案的执行法官多次到邓某家中寻找邓某,但都没有找到,从邓某家人处了解到,邓某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回家,去向不明,当时手机也还没有普及,也没有邓某的联系方式,多方寻找仍然找不到邓某,案情一度陷入了僵局。该案件经历了几任执行法官,也多次寻找被执行人,但都无功而返。
时间来到2021年,现在案件交由孔法官承办,经过多方努力寻找、打听,并到公安机关调取邓某的相关信息。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联系上了邓某。
邓某躲避了二十年,与执行法官玩起了“打游击”,而邓某仍然是不愿赔偿的态度,执行法官于是请示法警到场,随时准备对邓某采取拘留措施。
“邓某,你该给郭某的赔偿款,你如何给付?”
“都过了二十多年了,我怎么还要给,早就过期了,更何况我又还坐了两年牢,你们不能再找我要这个钱。”
“判决书生效了,你必须按照判决书上面的内容来履行,你不履行完毕,永远不会过期,判决书判令要你承担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你已经坐了牢,刑事部分你已经履行了,民事赔偿部分也是要你来履行,这是两回事,互不冲突,按照判决书决定你必须将案款结清。
经多方思想疏导,其妻子也到场对邓某进行劝说,“你自己想想,那可是条人命,如果不出事,现在已经是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了,二十多年前的一万三和现在的一万三是什么概念,你都不愿拿出来。”邓某妻子遂向法官表示,“法官同志,他不愿意交,我来交,我全部交清,那么多年了,一定要给被害人家属一个交代。”
至此,一件长达二十余年的交通肇事案终于落下帷幕,圆满执结。法官在此提醒,人无信而不立,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心存侥幸,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代价,将在社会生活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