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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彩礼纷争 宣威法官解矛盾
  • 发布日期:2021-12-31
  • 阅读量:33305

自古以来,在婚姻缔结时,就存在男方在婚姻初步约定后为女方提供聘金、聘礼的行为,在此过程中,聘金、聘礼就叫做彩礼。彩礼是男方把女方当作珍宝诚心求娶的态度,同时也是对岳父岳母养育好女儿的答谢敬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并不意味着能够走进婚姻的殿堂,因婚约问题产生纠纷对簿公堂的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缔结结婚约定后,如一方反悔,彩礼是否能被追回呢?

 

立冬之前的最后几个秋日里,远在外地的宋某来到了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递交了起诉状。“我们已经举办了婚礼,对方却不愿意和我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我领结婚证,我要求女方返还我彩礼等19万”宋某如是说。在倘塘法庭干警的询问下,宋某娓娓道来了事情的全貌。

2020年3月,宋某与唐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微信聊天一个月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之后双方开始商定了订婚结婚事宜。2020年5月,宋某按照宣威本地的风俗过礼,为女方购买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并将88888元的彩礼亲自送到唐某的母亲手中。2020年7月,双方举办了婚礼,但因两地相隔太远,双方相见甚少,宋某在此期间,向女方以520元、1314元等金额多次转账。后因唐某不愿到外地与宋某共同生活,迟迟未与宋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宋某认为唐某对自己毫无感情,不愿再共同生活也无意领取结婚证。为此,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彩礼等钱共计19万余元。

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并对彩礼返还意见分歧较大,且有长辈亲属等参与其中,导致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从法理和人情的角度分析,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进行劝解,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并劝告双方,希望双方能顾念往日情分,即使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应该好聚好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唐某一次性返还宋某彩礼等钱共计92000元,并当庭返还了金项链、金戒指。

 

法官提醒,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法官需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长、财产使用等实际情况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