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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 躲避法院送达 违法 富源法官告诉你法院送达方式
  • 发布日期:2022-04-02
  • 阅读量:31691

不少人在面临官司或知道官司于己不利的时候

表现出漠然的态度

就会认为收了法院的法律文书才叫真的惹上官司

还令其颜面扫地......

签收?那是不存在的!

更有甚者

有一部分人还千方百计地一拖再拖......

 

面对纠纷

当事人应积极应对,诚信诉讼

拒收法律文书等躲避、规避送达的行为

不仅无法逃避诉讼

相反还会丧失举证、质证和抗辩的合法权利

甚至可能面临人民法院的处罚和制裁

得不偿失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庭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在前往送达诉讼文书的路上,送达组多次尝试电话联系被告王某但并未接通,随后去其住所地查找,但其家中大门紧闭,敲门无人应答。

为了顺利送达应诉材料,送达组决定等待期间,也走访了周围的住户,当周围住户看到送达人员装着工作服,在送达组亮明身份后,住户不是闭口不言就是含糊其辞,始终不愿告知王某的去向,无奈只好先回法庭。

 

3月28日上午,送达组再次驱车赶往王某家,希望这次能够见到王某,完成送达,但王某家的大门依然紧闭。经过两次的送达失败,送达组改变送达方式,选择晚上来找王某,这次工作人员穿着便装,开着私车,当来到王某家,看到家中灯是亮着的。

但是,无论怎么敲门,都没有人来开门,无奈之下只好联系了村干部,在村干部敲门亮明身份后,王某打开了门,当工作人员进到王某家中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后,问到王某为什么之前敲门不开门?王某说:“我知道我老婆到法院起诉我,要和我离婚,我也知道法院的人这几天来过家里找我,我不想和我老婆离婚,所以选择躲避。”

工作人员当场告知王某,这样躲避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法律规定有多种送达方式,以及躲避接收诉文书的后果。王某在工作人员的告知与劝说后,明白了自己的错误行为,顺利接收了法院的传票及其他相关的诉讼材料、签下地址确认书,等到送达手续完成,回到法庭已是晚上23时30分。

 

法官说法:

逃避或阻止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将被依法处罚

 

道理在这里:

 

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等,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您一味地无理拒收法律文书,不好意思,其实您是在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缺席审理时,对方提出了合理合法的证据,而您又有能力进行辩驳自证却因为拒收法律文书、拒绝到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可能导致法庭依据对方的证据做出对您不利的判决结果,甚至之后迎来强制执行,可以说是自食其果了!颜面扫地都是其次的,一旦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你将“寸步难行”!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

法律上对于拒收法律文书行为

的一些相应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送达文书的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直接送达,办案人员前往当事人居处,当面送达当事人并要求签收,或者电话通知其本人或他的诉讼代理人前来法院领取。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代领。一般来说,被告方的传票、举证通知、诉状等应诉材料多由法院直接送达,其它文书则通过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若遇到当事人人在外地等情况,则以邮寄方式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当事人属于现役军人或者服刑人员的,法院可转交当事人所在部队、监所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可进行公告送达……

 

对于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况

法院通常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属于强制送达,特别适用于有长期稳定住所的企业和个人。但有特例,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公告送达

有的当事人可能以闭门不见、故意失踪等方式“躲猫猫”,留置送达也无可奈何。这时候法院就只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了。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后,就视为送达。开庭传票公告送达期满后,开庭日被告一方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实践中很多欠款、离婚纠纷,都通过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的方式进入到了开庭程序。

三、视为已送达

这是仅针对于定期宣判的判决书、裁定书而言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因此,即使当事人拒收判决书,也已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