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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治理】营上法庭:释法说理化解劳务纠纷
  • 发布日期:2022-04-08
  • 阅读量:89820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在条件相对允许的情况下,许多农户都选择自行建房、装修等。但由于建房、修房资金限制和安全意识淡薄,使得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包工头在农村有了市场,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自建房屋施工过程中或者家庭室内装修过程引发雇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

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营上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件经过

2021年7月, 张某受被告高某雇请,为被告李某家的房屋第三楼进行装修。张某在施工时不慎从梯子上摔落,高某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出院后,就各项经济损失与高某、李某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22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30093.23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调查事故发生经过,据了解,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均知道被告高某是没有装修资质的。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不仅是劳务关系,还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关系。

考虑到此案若是机械的一判了之,后续可能会引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对辖区的和谐稳定带来隐患,只有认真梳理、用抽丝剥茧般的耐心作好调解工作,才能在不违背三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和平协商处理,且能取到良好的教育作用。

 

 

庭前调解中,高某说到“我好心好意请原告张某来做工还支付他工钱,他摔伤了凭什么要让我来赔偿?”而被告李某也认为:“我只与被告高某有过约定由其对我家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张某是谁、什么时候被高某雇请的我均不知情,我为什么要承担这些赔偿?”

因当事人争执较大,庭审调解无法进行。

 

庭审结束后,承办人围绕责任划分、法律规定再次联系三方当事人进行了融法理、情理的思想疏导。最终达成被告高某当场一次性赔付原告张某43000元,被告李某当场一次性赔付原告张某15000元的协议。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伤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需具备相应从业资质。因此,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及效率,对于接受劳务方,在接受劳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

2.是否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

3.是否对提供劳务者进行了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4.是否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定作人首先要选择符合规定资质的承揽人完成工作;其次,对施工现场或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有告知义务;再而,在承揽工作过程中,定作人要排除因自身原因产生的危险因素;并且在明知承揽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应及时提出警告、有效制止。而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对从事劳务活动中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劳动安全条件的重视程度,都应该尽到一般人通常情况下应尽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