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泽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至矿山镇拖翅村委会办公室,巡回审理一起由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并通过此案教育引导群众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正确面对和处理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李某种植的核桃树在修路过程中被小刘挖断,便心存不满。2021年5月25日晚,镇上组织开展未用作经营自建房填报工作,小刘到李某家门前采集房屋照片,被李某看见,李某便来到小刘的父亲老刘家找小刘质问拍照目的,并与老刘发生口角,后李某用木棍打伤了老刘左手臂。经鉴定,老刘损伤为轻伤二级。
审理结果
经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