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是不是就判不了离婚?
夫妻分居两年是不是就可以“自动”离婚?
夫妻之间明明没有感情却故意拖延对方会否产生“副作用”?
离婚诉讼有哪些禁忌?
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原告郭女士诉称,其与被告刘先生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期间生育两子均已成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刘先生嗜酒、嗜赌,经自己和亲朋多方规劝仍不悔改,原告两次提起诉讼,被告都消极应诉,现双方分居多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诉请法院判决与刘先生离婚。
法院审理
经审理认为,郭女士与刘先生长期分居已近六年,其间双方互不联系,也无往来,郭女士坚持离婚经多次劝解无效,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郭女士两次起诉离婚,刘先生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最终判决准予郭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作出了相应处理。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离婚的方式仅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并无“自动离婚”一说。离婚案件因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法律规定原则上都要求夫妻本人亲自参与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离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夫妻双方权益保护的最大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然而,前述规定并不等同于离婚诉讼必须被告到庭才能作出离婚判决。有些被告错误以为只要自己不到庭应诉,“婚就离不掉”,在收到人民法院传票后拒不到庭或消极应诉,导致自身抗辩、调解等诉讼权利的丧失,影响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如一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且连续以诉讼行为表明其离婚意志,并经人民法院劝解无效的,从尊重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角度考虑,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