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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捡拾银行卡取现,构成何罪?
  • 发布日期:2022-06-20
  • 阅读量:44338

捡到一张银行卡

从天而降的是财富,

还是祸端?

面对金钱的诱惑时,

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坚守底线,

一时的贪念换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

 

近日,马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马龙区旧县街道云南农村信用社自动柜员机(ATM机)办理存款业务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且尚未退出取款操作界面的银行卡,便分六次将该银行卡内的存款人民币18000元取出,随后退卡携带银行卡及取出的现金离开。

 

 

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取走的被害人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18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补偿了被害人人民币6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险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心语

 

不告而取,谓之贼也。捡到他人银行卡应立即归还失主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切莫心生贪念、因小失大,步入违法犯罪道路。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提升防范意识,银行卡丢失后及时挂失补办,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等,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法律链接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