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书”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启用的新文号。根据最高法相关文件的要求,将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文号,不再使用“民特”字案号;诉前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案件编立“诉前调书”文号,不再使用“民初”字案号。
7月12日,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诉前成功调解,并出具了“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
从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出具调解书前后不超过3小时,将纠纷高效化解在诉前。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份,刘某租用管某的门市进行经营。合同履行期满后,刘某按约付清相关费用,但管某未按约定退还刘某缴纳的押金9600元。刘某多次索要无果,将诉状邮寄至倘塘法庭,要求管某退还其房租押金人民币9600元。
【3小时高效化解纠纷】
7月12日当天上午9时许,倘塘法庭按照诉状中的联系方式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据了解,刘某现人在四川成都,管某在广东深圳,双方为此事矛盾颇多,但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差别不大。
考虑到案情基本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且原被告现均在外省不方便应诉,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指导各自进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午10时许,法庭干警组织双方在线上进行调解。
【处理结果】
在近一个小时的调解后,管某表示目前自己生病住院,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履行,请求能分期付款,刘某对此表示同意。11时50分,办案人员通过微信发送调解协议给双方核对,核对无误后,向双方出具了“诉前调书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以调解顺利结案。
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法庭用网上联线来处理纠纷不仅极大方便了他们,帮助他们节约了诉讼成本,还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纠纷。
同时,“诉前调书”文号比起原来的“民初”文号更具有亲和力,更能完整反映案件的处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