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某供电局与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约定:供电方和用电方发现计量装置因接线错误、故障、损毁、遗失等原因导致多计和少计电量时,有权向对方提出退补电量电费,退补的数额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处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电。
2020年5月20日,原告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的电能表失压,存在计数不准确的情况。原告工作人员填写了《供电局电能计量装置故障确认单》,并由被告工作人员李某签字确认。2020年6月10日,经更换相应设备,被告的电能表计量恢复正常。
根据原告的计量自动化系统显示,被告的计量电能表故障开始时间为2019年8月25日,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6月10日,因计量装置故障导致少计收电量265000KW/h(千瓦时),需补交电费13.3万元。双方因补交电费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针对电度数计量是否准确的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且未能就是否鉴定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双方提供的供电记录、用电方用电记录等证据,能够确定用电人的实际用电量。且本案原告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故障,致电费计收减少,被告对该故障也进行了签字确认。
经公开开庭审理,宣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某供电局支付自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欠交电费13.3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2年8月,昆明环境资源法庭对案件进行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连线】
日常生活中,用电人对供电设备出现故障往往难以感知,一般由供电人在用电巡查过程中才能发现。供电人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用电检查,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采取措施排除用电计量装置故障,避免此类诉争;用电人、电力设施产权人亦可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将自有产权的电力设备委托供电企业进行日常维护,以弥补自身对电力设备管理不专业、维护不到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