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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日期:2022-09-19
  • 阅读量:49013

9月16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从4个方面对强化司法供给,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作了详细规定。一起来看看!

 

 

 

 

 

 

有效的疫情防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高效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推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全市法院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政治责任感和“眼睛瞪得大大的”政治敏锐性,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犯罪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对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依法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法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法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法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依法以传染病毒种扩散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法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全市法院要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涉疫情犯罪,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产品的司法保护

依法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依法审理涉及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核酸检测、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查处哄抬物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妥善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等22种违法行为,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合力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充分运用全市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和委托、委派调解等方式,密切与卫健委、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强化诉调对接和诉源治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合力。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加大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调处力度,依法稳妥处理涉疫情劳动报酬追索、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积极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达成一致,平衡各方利益,柔性化解矛盾。支持企业采取共享用工模式,依法维护共享员工的劳动权益,促进解决疫情期间物资配送等行业劳动力供需矛盾。

依法开展善意文明执行

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暂缓进行。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暂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等,依法为当事人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对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助力困难企业恢复发展

依法为危困企业纾困解难

严格落实《曲靖法院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对受疫情影响的危困企业不能履约或履约对企业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买卖、租赁、旅游、住宿、货物运输、加工承揽、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准确把握《民法典》精神,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对当事人以受到疫情影响作为诉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合同纠纷,准确查明疫情时空阶段和范围、抗疫防控措施与合同违约或者履行不能的因果关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层分类妥善审慎处理,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的,根据严格合同责任,不轻易确认合同解除;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疫情对个案的实际影响,妥善处置纠纷。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依法规范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严格审查以服务费、咨询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利息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较大而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积极促成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

促成企业恢复信用和活力

对因疫情所致出现暂时资金和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助力企业重生。视情快速处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破产财产,或暂停处置因疫情导致变现价值较低的有关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四、着力做好各类诉讼服务

便利当事人在线参与诉讼

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曲靖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等在线方式,落实十条便民举措,及时办理相关诉讼事务,推动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建设,确保在线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在线诉讼活动高效规范运行。

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案件确需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应当依法予以准许。对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影响当事人举证的,经申请可酌情延长举证期限。适用电子化方式开展送达,确保当事人及时有效收到诉讼材料。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的支持力度,采取灵活担保方式或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危困企业的保证金比例。

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主动了解受疫情影响居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急需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加快推动问题解答解决。密切关注涉疫情案件审理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开展预研预判,健全裁判规则,统一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方式,以案释法,进一步营造依法防疫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