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是会泽法院吗?有人在黑颈鹤保护区内放牧,请你们来和我们一起做做工作。”
4月18日下午,会泽县人民法院接到一通电话,称会泽县大桥乡村民在自然保护区大桥念湖水源处违法放牧。
法官随即协同会泽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县检察院、大桥乡派出所等部门赶到现场。
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桥片区位于会泽县大桥乡,海拔2500米,水域面积400公顷,沼泽地30公顷,保护区内水草丰茂,沼泽生态保护完好,是与大熊猫、金丝猴并列为三大国宝的黑颈鹤及其他水禽越冬最理想的栖息地。每年越冬的黑颈鹤达2600余只。
今年2月,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念湖湿地被列为国际重要湿地。
联合工作组赶到现场时,几个村民正赶着羊群和马匹在念湖湿地上放牧,而且数量不少。经过简要商议,工作组成员首先开展一对一劝导,第一时间劝解村民将牲畜赶离湿地。
各单位结合职能职责,从法律方面为村民普及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环境保护知识,阐明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后果;从政治、政策方面为村民阐释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从大桥乡发展规划及村民切身利益方面为村民答疑解惑,陈明利弊,引导村民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经工作组的联合劝导及现场生动的“法治课”,参与放牧的村民表示“我们之前没有认识到放牧行为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经过你们这么一说,才知道自己确实是错了!”村民们当场签下承诺书,保证今后不在自然保护区域内放牧。
为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泽法院持续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针对黑颈鹤自然保护区司法保护,于2020年12月在保护区内专门成立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回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讲、以案释法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