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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山庄钓鱼被电击,山庄有责吗?”曲靖法院这样判
  • 发布日期:2023-06-13
  • 阅读量:84135

大好周末

约上三五好友垂钓休闲

不失为放松身心的好法子

但在娱乐中

对周遭环境的安全性

却不可大意!


曲靖市沾益区某山庄是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山庄门口所立牌子上写明“垂钓 、休闲、娱乐”等内容,垂钓系有偿服务。

2022年的一天,老王和家人、朋友到山庄就餐游玩消费。就餐前,老王独自携带鱼竿到山庄内的鱼塘进行垂钓,垂钓结束后,老王扛着约6米长的鱼竿从鱼塘欲返回山庄就餐处,因抬举的鱼竿触碰到山庄道路上空的高压电线,导致老王被电击伤。


老王伤后被送到医院救治,伤情经鉴定:双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开颅清除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左足拇指缺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

2022年9月,老王将沾益某山庄和某供电局诉至沾益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沾益法院经审理认为:

山庄作为经营管理者,在明知高压线路存在的情况下,依然在线下开挖鱼塘,对外提供有偿垂钓服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之责,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老王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垂钓开始前应当对周边环境予以充分考量,在警示标语提示危险存在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进行垂钓,将自身人身安全置于危险环境之中;垂钓结束后又疏忽大意未将鱼竿收缩,抬举鱼竿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行走而触碰高压线,导致其身体受损。老王的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而供电局对依法建设的案涉高压线路在运行过程中虽然履行了管理维护职责、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巡查中发现山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鱼塘时,仅发出通知,在山庄未予停止违法行为后亦未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人应尽的管理之责,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故依法判决:老王的经济损失为22万余元。山庄赔偿50%,即11万余元;供电局赔偿20%,即4万余元。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宾馆负有不因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设施存在危险而使前来住宿的客人受伤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就属于此类情况。第二类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宾馆对在本宾馆住宿的旅客负有使其人身或财产安全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对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